我市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
参加公开销售未能入围或未进行购房登记的申请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及《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到尚有可售房源的项目现场参加购房登记,并按登记顺序依次进行选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土地性质仍保留划拨,再次上市不再交纳土地收益。
以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面积标准,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申请人财产指调查期内申请人全部成员名下拥有的实物和货币财产,包括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存款、借出款等。
1、申请人在本市所拥有的各类非住宅房屋及在其他城市所拥有的各类房屋;
2、车辆;
3、股票、债券等投资类财产;
4、购买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成套家具、金银饰物等;
5、总计1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及现金;
6、其他价值较高的财产。
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全部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拆迁、离婚、继承、赔偿、还债、出售、赠予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
申请人收入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申请人收入指申请之日前不少于6个月的平均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