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清单
  • 当前位置: 权力清单>>正文内容
  • [行政审批] 关闭矿山审批
  • 项目编号

    3702000102013

    项目名称

    关闭矿山审批

    项目属性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设定依据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实施标准和范围

    全市

    申请材料

    1、矿山闭坑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
    2
    、经专家评审认定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原件1份,纸质);
    3
    、采矿许可证正、副原件(原件1份,纸质);
    4
    、综合反映矿区内的矿山地质、设计、开采及综合利用、探采对比、地质环境变化、矿产资源储量结算的文字和图表 (原件1份,纸质);
    5
    、纸质材料扫描光盘1个。

    审批流程

    受理 — 审核 — 发文

    是否收费
    依据及标准

    否

    法定审批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期限

    7个工作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