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区王哥庄街道西台社区居民占地建设厂房
【案情介绍】
2013年8月,西台社区居民顾玉奎擅自在崂山区王哥庄街道西台社区北侧占用该社区集体土地
【处理情况】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是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0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零壹拾元整(20010元)的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对顾玉奎非法占地建设厂房的行为,提出处分建议,移交中共崂山区纪委追究党纪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度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土地是本村的,又是自己承包的,就可以随意使用,不用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从而导致违法占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对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了明确界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当前农村土地违法现象较为普遍且形式多样,如未批先建、违章建房等。究其原因,与农村村民土地法律法规知识欠缺、法治意识淡薄有很大的关系。对农村土地管理、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之甚少,对“在承包地内进行非农业建设不算违法”的思想根深蒂固。因此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要把农村基层干部作为重点宣传对象,增强其严格保护耕地和依法用地意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