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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部门预算

  •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土地、矿产资源、测绘、房屋、物业管理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办法,并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国土资源和房屋违法案件。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全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组织编制、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呈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各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四)承担国土资源和房屋权属管理的职责。负责全市地籍、房籍管理和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及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房屋确权;承担各类国土资源和房屋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呈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区市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拟订、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负责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划拨和收回的审核、报批及闲置土地的处置;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呈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拟订全市矿产资源规划;负责采矿许可审批;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拟订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市界线测绘、市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全市测绘标志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工作;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测绘违法案件;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和地图编制工作。

    (十五)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资源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六)承担全市房屋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的责任(负责私房落实政策工作;负责房管、房改资金的核收、征收和管理;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合同备案、登记工作;负责全市土地、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审批管理;负责对房地产权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使用、装修安全、修缮、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

    (十七)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配租(售)及管理;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负责危、破、陋住房改造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十八)承担物业行业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物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市场。

    (十九)推进国土资源和房屋科技进步,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十)负责对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区市国土资源(分)局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务的人员。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设12个职能处室:办公室(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政策法规处(挂信访处)、规划处 、财务审计处、市场监管处、权籍管理处、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地质矿产管理处、住房保障和房政管理处 、科技信息处、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按规定设置纪委(挂监察室牌子)、机关党委、工会和团委。

    (二)派出机构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南、市北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均为正处级。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一)行政单位: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本级、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南、市北国土资源分局。

    (二)事业单位: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青岛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青岛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青岛市勘察测绘管理处、青岛市白蚁防治研究所

    附件下载: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部门预算批复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