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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注销登记(抵押权)
  • 一、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消灭抵押权的,抵押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申请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4、一般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5、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抵押权人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申请书中记载有抵押权消灭事实的,可不提供第4项材料。

    三、办理流程

    权利人持有关办证材料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并出具回执→登记机构审核案卷→登记机构将审核结果记载于登记簿

    四、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公告、公证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公告、公证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市南区及市北区注销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总部办理,李沧区不动产登记到李沧中心办理。材料有公证文书的,需核查公证文书的真实性。

    联系方式和地址如下: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总部) 巫峡路9号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北一中心 南京路236号-2-3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北二中心 重庆南路120号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李沧中心 峰山路117号

    咨询电话 826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