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监督检查对象
市内三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2.房屋租赁是否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 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系统、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及公安、工商和税务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对拟稽查路段的房屋情况进行详细、充分的查询,由稽查人员入户检查。
2、根据群众举报进行现场勘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
1、监督检查发现商品房屋租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措施。
2、房屋租赁中心将不定期对市内三区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并设置举报电话。
五、 监督检查程序
1、外出稽查应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一人负责讲解和沟通,一人负责记录、填写《房屋使用情况调查表》及《限期整改通知书》,另一人负责拍照等取证工作 。
2、经现场勘查和了解确定房屋存在租赁行为的,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拍照取证)。
3、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由当事人签收。同时,应清晰、明确地告知当事人逾期不办给出租人(产权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六、 监督检查处理
加强管理,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并依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会同上级部门进入处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