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
组织拟定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八十四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
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全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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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