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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定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八十四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2.
    《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
    3.
    《测绘法》(2002年8月通过)第五十三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4.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全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组织编制、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